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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系主任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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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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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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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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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17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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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4月2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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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5月6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暨第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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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0月25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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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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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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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1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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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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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簡稱本校)組織章程第十九條及「國立金門大學學術單位主管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以下簡稱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訂定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系主任遴薦、連任及去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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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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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系主任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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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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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因故出缺後十五日內成立系主任遴薦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辦理遴薦工作。遴委會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遴薦委員如登記參選,即喪失委員身分,並另行補足委員人數。遴薦委員因故無法參與遴薦作業者應辭職。如與參選人有配偶、三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應自行迴避。如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遴委會依職權決定令其迴避。遴委會成立前之會議由學術單位主管(代理人)召集之。如系主任續任,召集人則由遴委會委員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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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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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三個半月前,就是否爭取連任,在系務會議中明示。
系主任經依前項規定明示後應即陳請遴委會召集人依第三條規定籌組遴委會推動連任事宜。系主任之連任,應經遴委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2同意後,陳請校長核予續聘之。
連任未經遴委會同意或未獲校長續聘時,應即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遴薦事宜。
系主任因故出缺時,由本校人事室簽請校長指派合格人選代理之,代理至新任系主任接任止,惟最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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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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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得自行或經由本系專任教師二人(含)以上 連署向遴委會登記為系主任候選人。系主任候選人登記,應於遴委會成立後二週內完成。是否開放校外人士登記參加,應考量本系教師缺額、課程及師資情形,審慎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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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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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依前條產生後二週內,應完成遴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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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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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中系主任出缺時,依本辦法遴選新系主任,其任期至所餘任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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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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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選舉時須有遴委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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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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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方式採不記名單記法圈選同意或不同意。
應就候選人逐一進行審議及行使同意權,獲半數以上同意者使得推薦之,如通過推薦之合格人選僅一人時,遴委會得決議是否繼續公告接受登記或提請系務會議同意。
如依前項遴委會議,辦理繼續公告接受登記參選,其已通過遴委會同意推薦人選,得予保留被推薦資格。
遴委會應遴薦副教授一至三名,陳請校長提聘之。
但如通過推薦之合格人選僅一人時,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建請校長聘任之。
校長必要時得不聘任而重新遴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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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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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主任之連任,應經遴委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陳請校長核予續聘之。連任未經遴委會同3意或未獲校長續聘時,應即依本準則第三條規定辦理遴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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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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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主任於任期中因重大事故,經本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數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提請校長免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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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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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另依本校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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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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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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