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系務會議設置要點 |
||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籌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一、
|
依據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校護理學系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
|
二、
|
本會委員由本系專任(案)教師組成之。
|
|
三、
|
本會由系主任兼召集人,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
|
四、 | 本會審議之事項如下: | |
|
(一)
|
系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二) | 系務發展計畫及預算編列。 | |
(三) | 系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
(四) | 會議提案及本系其他重要事項。 | |
五、
|
本會每學期至少應集會兩次,由系主任召集之。
|
|
六、
|
本會須有半數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若有重大議案,應有本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各種議案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
|
|
七、
|
與本系學生生活、獎懲、學業方面有關之重大問題,應知會系學會會長列席參加。
|
|
八、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