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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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0月0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1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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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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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據本校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點設立「護理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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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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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本系各負責次專科教師組成,需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及學生代表參與課程之規劃與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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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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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從本系專任教師選舉產生,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依需要定期召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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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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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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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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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及審議本系必、選修課程內容及課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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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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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及審訂本系必修科目、學分暨畢業總學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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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規劃、研議新開課程、學期課程之開設與異動。 | ||
(四) | 定期實施檢討或修正課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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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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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課程視需要時課程送外審,依據外審結果檢討與修正,以符合學生、社會與產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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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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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需要時評值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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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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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生建議或反應,定期對於課程結構、名稱及內容進行檢討或修正,並規劃與課程相關之設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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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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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始得開議,應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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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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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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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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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級課程規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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