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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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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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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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 校護理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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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置委員五至七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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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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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如系主任由所屬院長兼任或代理者,當 然委員(召集人)應另由系務會議推選之,惟院長得列席報告。召集人因 故無法主持或遇有迴避情形時,其代理主席之產生,由系教評會委員共推 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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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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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選四至六人。 如專任副教授教師人數不足時,則由專任助理教授補足,如仍不足時則由 所屬院就校內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荐陳請校長擇聘之。 教師奉准借調、休假研究、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不得擔任系教 評會委員。 | |
本會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後不足時,另行推選委員遞 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止。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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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之,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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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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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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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及資遣原因認定 等事項之審議。有關教師之升等審查作業施行細則另訂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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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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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申請至國內外機構進修、研究及教學之審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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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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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評)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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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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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方得開會。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審議, 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外,其他議案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為通過。 |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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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對所審議事項涉及本人、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人數不列入該議案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 | ||
七、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提院、校教評會通過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