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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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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11 月 02 日護理學系教評會議修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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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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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為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務性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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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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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通稱專業技術教師),係指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及有特殊醫護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護理教學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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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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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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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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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臨床工作六年以上,有特殊醫護專業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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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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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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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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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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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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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護理工作九年以上,有特殊護理專業造詣或成就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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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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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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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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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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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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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 質相關之護理工作十二年以上,有特殊護理專業造詣或成就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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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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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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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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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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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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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護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特殊護理專業造詣或成就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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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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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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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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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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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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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有師級證照之非護理背景醫事人員,聘任資格比照上述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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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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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審議,提經校教評會核備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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