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辦法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辦法    
    105 年 11 月 02 日護理學系教評會議修正通    
    一、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為聘任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務性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通稱專業技術教師),係指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及有特殊醫護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護理教學工作者。    
    三、    
    專業技術教師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講師四級。    
    四、    
    講師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臨床工作六年以上,有特殊醫護專業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五、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護理工作九年以上,有特殊護理專業造詣或成就者。
六、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 質相關之護理工作十二年以上,有特殊護理專業造詣或成就者。
七、
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具有護理、醫事相關學士學位、國家證照考試資格,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護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特殊護理專業造詣或成就者。
八、
專業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辦理之。
九、
專業技術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十、
已具有師級證照之非護理背景醫事人員,聘任資格比照上述辦法辦理。
十一、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審議,提經校教評會核備後公佈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