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9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9 日110 學年度第1 學期第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國立金金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訂定「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期間有下列事蹟者,得予以獎勵:
(一) 對個案態度與照護具優良表現者。
(二) 發覺他人錯誤並立即報告,防止錯誤發生者。
(三) 其他優良表現者。
   
三、
學生實習發生不良情形之處置,按情節輕重,扣減實習成績或懲處:
(一) 取藥錯誤,尚未投給病人,經及時糾正者。
(二) 給藥或護理治療時間、藥物、劑量、病人、途徑、方法、部位或技術錯誤者。
(三) 因給藥或治療錯誤,導致病患或家屬受到損傷者。
(四) 擅自取用藥物者。
(五) 實習請假不實、曠班。
(六) 其他違規事項者。
四、
由實習指導老師或實習單位呈報,並查證屬實者,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討論懲處後,陳報系務會議決議,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