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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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6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5 次院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 日105 學年度第2 學期第5 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3 日105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院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
中華民國107 年6 月5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4 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3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0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4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9 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11 年1 月19 日110 學年度第1 學期第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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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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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立金門大學日間部大學部專業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訂定「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要點」,簡稱本要點。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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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學系學生實習,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須遵守本要點。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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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時,需依據各科專業實習規定辦理。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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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排定日程及地點須依據下列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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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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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排定後,學生不得任意私下調動,如有特殊狀況,須經由實習課程負責教師及實習指導老師同意,並經系主任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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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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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習單位指導教師指定時間及定點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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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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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習單位指導教師指定時間及定點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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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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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無法參加實習,須依「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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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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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學生、實習機構人員及病患健康,學生應於實習前依實習機構規定完成體檢,證明文件則依各實習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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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學生應謹守護理倫理、紀律,不洩漏單位機密及保護個案隱私(不可拍照等)。發揮同理心及關愛,與個案維持治療性人際關係,不接受餽贈。 | |||
七、 | 學生應遵守克盡職責,不得擅離崗位或怠忽職守,如會客、接聽私人電話或 閱讀報章雜誌等。 | |||
八、 | 學生應遵守實習單位各項規定,公物不得占為己有。如有毀損,則依實習單位規定辦理。 | |||
九、 | 實習相關獎懲事宜依照「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要點」辦理。 | |||
十、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