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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教師升等細則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教師升等細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院委員教師評審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3 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依據國立金門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六條訂定本校護理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本系受理教師申請升等,應召開系教評會審查,並應依教學、服務及研究等項目予以客觀評分。
三、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填具本校教師升等申請表、各單位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表,連同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交系教評會審議,逾期申請者,延至下一學期辦理。
四、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其教學及服務成績評分方式悉依本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基準表辦理,以七十分為合格。
五、
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需具有下列標準:
(一)
副教授升教授: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修讀碩、博士期間之研究成果不計) 需於取得副教授資格後,提出申請升等案前累計發表 SCI、SSCI、TSSCI、醫護專業期刊發表論文五篇(含)以上(含通訊作者),其中第一作者(含通訊作者)至少一篇 SCI、SSCI、TSSCI 以上。送審著作中至少包含一篇以國立金門大學具名之著作。論文得採計由博士論文所延伸發表之著作(代表作除外)。申請升等之教師應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不宜與論文之指導教授共同掛名。  
(二)
助理教授升副教授:申請升等之學術著作(修讀碩、博士期間之研究成果不計)需於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提出申請升等案前累計發表 SCI、SSCI、TSSCI、醫護專業期刊發表論文三篇(含)以上(含通訊作者),其中第一作者(含通訊作者)至少一篇 SCI、SSCI、TSSCI 以上。送審著作中至少包含一篇以國立金門大學具名之著作。論文得採計由博士論文所延伸發表之著作(代表作除外)。申請升等之教師應 為代表著作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且不宜與論文之指導教授共同掛名。  
(三) 前項各級教師之升等,若具有重大學術獎勵之專門著作價值相當之著作者,其升等審查,得由系教評會特案辦理,不受前項標準之限制。  
六、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時,其教學、服務及研究成績均合格者,始得提請審議。
七、
教師從事特殊研究領域者,其研究成績得提本會專案審議。依教育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審定範圍及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八、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審查日程,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辦理。
九、
申請升等教師如對系審查結果有異議,得向院教評會申覆;申覆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及理由,於收到審議結果十五日內為之。
十、
本細則未詳列之處,依本校及教育部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
本細則經系教評會議通過,提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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