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事務委員設置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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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1月05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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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17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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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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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健康護理學院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處理本系之學生各項事務,特設置「護理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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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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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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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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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委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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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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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委員由3至5名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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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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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各年級的導師為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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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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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委員會當然委員中,經本系系務會議決議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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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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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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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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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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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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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學生生活、課業與就業之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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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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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學生獎學金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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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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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加冠典禮活動事宜、迎接新生與畢業生活動的策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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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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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成立系友會及推動系友活動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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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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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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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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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任期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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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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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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