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教師評鑑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教師評鑑要點 | ||||
102年10月8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 ||||
102年10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 ||||
103年11月26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
103年12月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教評通過 | ||||
103年12月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通過 | ||||
105年12月2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 ||||
106年6月2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評委員會通過 | ||||
一、 | 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績效,本系依據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第八條與健康護理學院教師評鑑要點第八點,訂定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 學系教師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 凡本系之專任、專案教師均應接受評鑑,但符合「國立金門大學教師評鑑 準則」第二條第五項者,得免接受評鑑。 | |||
三、 | 本系自通過第一次評鑑後,助理教授以下每滿三年、副教授每滿四年、教 授每滿五年之次一學期接受評鑑。 | |||
四、 | 本系被評鑑未達標準之教師,至提出再評鑑通過之下一學年度起為止,施 予下列停權措施: | |||
(一) |
校內不得超鐘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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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得借調校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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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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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不予年資加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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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接受評鑑之教師須於受評年度將相關資料送系辦公室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系教評會應於十月底前完成評鑑審查作業後,由系辦公室於十一月底前 將評鑑結果送交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 |||
六、 | 本要點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目。教學、研究、服 務與輔導之任一項目皆達一定水準、且三項目評鑑之加權平均成績達七十 分者為符合標準。但任一項未達七十分者,單項應於次年追蹤評鑑。 | |||
(一) |
教學權重應介於 30-50%。 | |||
(二) |
研究權重應介於 30-50%。 | |||
(三) |
服務與輔導權重應介於 20-40%。 | |||
(四) |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權重比例由受評教師依個人定位自訂之。 | |||
(五) |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權重總計為 100%。 | |||
七、 | 有關本系評鑑項目與指標、評鑑方式、計分標準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 | |||
八、 |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 |||
九、 | 本要點經系、院教評會議通過後,提請校教評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