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基礎醫學實驗室管理規則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基礎醫學實驗室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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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籌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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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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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7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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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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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以下稱為本系)基礎醫學實驗室(以下稱為本實驗室),提供學生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 藥理學及微生物與免疫學)實驗之優良環境,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基礎醫學實驗室管理規則」(以下稱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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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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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驗室設置實驗室管理人,對此實驗室使用者、財物以及實驗室使用,進行管理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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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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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驗室除基礎醫學實驗課程使用外,如需借用,須填寫借用單及閱讀借用須知,經本實驗室管理人及本系主管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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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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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本實驗室進行課程學習時,須穿著實驗衣,恪遵本實驗室的各項規則及安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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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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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實驗室之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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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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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實驗器材時,須經由實驗室管理人或授課教師同意及指導後,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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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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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實驗室的儀器設備,若發現損壞或使用時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實驗室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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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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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應愛護本實驗室各種儀器設備,不得擅自攜出本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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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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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完畢時,應將儀器設備放回指定位置,並整理或清潔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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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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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實驗室之安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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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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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嚴禁喧嘩、嬉鬧、化妝、飲食等或從事與課程無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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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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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藥品前,應先確認察明標籤及濃度,以免誤用;強酸、強鹼等藥品需小心使用,若誤觸皮膚,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並通知授課老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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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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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所產生之垃圾應加以分類,並收集在指定地點進行處理,地面及水槽内不得亂丢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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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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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化學試劑則需存放藥品櫃或指定地點;輻射物質不得存放在本實驗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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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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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本實驗室者需遵守本校環安中心相關規定,以免污染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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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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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本實驗室者需遵守本校實驗室安全規則,確實做好各項安全防護工作,若事故發生,應立即報告本實驗室管理人以及學校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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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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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完畢本實驗室,應整理清潔各項用物,並關門窗、水龍頭、電源等,方能離開本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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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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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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