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02月1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為使學生於實習期間請假有所依循,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除特殊狀況外,所有遲到及假別之請假事宜,須由本人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請假。
三、 請假辦法:
(一) 病假
1. 學生因病不能實習者,應在實習前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並於請假後七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2. 請病假逾三日(含)以上需檢附公、私立醫院證明。
() 事假
1. 除臨時發生之緊急事故之外,須於三天內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
2. 請假時需檢附相關證明,並獲實習指導老師同意,始可請假。
3. 若因天災造成往返實習場所的困難,准予事假處理。
() 喪假: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 公假
1. 學生實習期間若需代表學校或國家參與大型競賽或會議等,需有指派單位之說明且須經實習單位之指導老師核備,始得請公假。
2. 須附相關證明,且在一週前辦妥請假手續,未事先請假者以事假計。
() 公傷假
1. 因實習罹患疾病而需隔離者,須檢附地區醫院()以上之證明。
2. 不需補實習。
() 其它
1. 婚假以事假論。
2. 生理假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3. 特殊情況者,得提請系務會議討論。
() 各類請假須填寫實習請假單,並依上述規定辦理,請假單如附件。
() 實習請假單須先經由實習指導老師簽名後,向護理學系辦公室請假。
() 未按照上述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一律以曠實習論處。
四、 補實習方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除病假外要事先請假,事假及曠班衍伸之老師實習指導費需學生支付。
(二) 病假、生理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三) 事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二天;不扣實習分數。
(四) 喪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五) 公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六) 公傷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七) 曠實習:曠班一天補實習二天,並扣該科學期實習總平均5分。
(八) 遲到罰則:
1. 遲到15分鐘內:不需補實習,每次扣該科實習總平均0.3分。
2. 遲到16分鐘至1小時(含):補實習1小時,每次扣該科實習總平均0.6分。
3. 遲到1小時以上:以1小時補2小時(1:2)的方式計算,每次扣該科實習總平均1分。
以上所缺實習時數經實習指導老師核對後並指定適當時間補實習。
五、 凡學生遲到、請假以及曠實習時間超過該科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六、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