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要點 |
||||
|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9年02月1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一、 | 為使學生於實習期間請假有所依循,特訂定「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
二、 | 除特殊狀況外,所有遲到及假別之請假事宜,須由本人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請假。 | |||
三、 | 請假辦法: | |||
(一) | 病假 | |||
1. | 學生因病不能實習者,應在實習前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並於請假後七日內完成請假手續。 | |||
2. | 請病假逾三日(含)以上需檢附公、私立醫院證明。 | |||
(二) | 事假 | |||
1. | 除臨時發生之緊急事故之外,須於三天內向實習指導老師請假。 | |||
2. | 請假時需檢附相關證明,並獲實習指導老師同意,始可請假。 | |||
3. | 若因天災造成往返實習場所的困難,准予事假處理。 | |||
(三) | 喪假: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 |||
(四) | 公假 | |||
1. | 學生實習期間若需代表學校或國家參與大型競賽或會議等,需有指派單位之說明且須經實習單位之指導老師核備,始得請公假。 | |||
2. | 須附相關證明,且在一週前辦妥請假手續,未事先請假者以事假計。 | |||
(五) | 公傷假 | |||
1. | 因實習罹患疾病而需隔離者,須檢附地區醫院(含)以上之證明。 | |||
2. | 不需補實習。 | |||
(六) | 其它 | |||
1. | 婚假以事假論。 | |||
2. | 生理假依「國立金門大學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 |||
3. | 特殊情況者,得提請系務會議討論。 | |||
(七) | 各類請假須填寫實習請假單,並依上述規定辦理,請假單如附件。 | |||
(八) | 實習請假單須先經由實習指導老師簽名後,向護理學系辦公室請假。 | |||
(九) | 未按照上述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一律以曠實習論處。 | |||
四、 | 補實習方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除病假外要事先請假,事假及曠班衍伸之老師實習指導費需學生支付。 | |||
(二) | 病假、生理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 |||
(三) | 事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二天;不扣實習分數。 | |||
(四) | 喪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 |||
(五) | 公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 |||
(六) | 公傷假:請假一天補實習一天;不扣實習分數。 | |||
(七) | 曠實習:曠班一天補實習二天,並扣該科學期實習總平均5分。 | |||
(八) | 遲到罰則: | |||
1. | 遲到15分鐘內:不需補實習,每次扣該科實習總平均0.3分。 | |||
2. | 遲到16分鐘至1小時(含):補實習1小時,每次扣該科實習總平均0.6分。 | |||
3. | 遲到1小時以上:以1小時補2小時(1:2)的方式計算,每次扣該科實習總平均1分。 | |||
以上所缺實習時數經實習指導老師核對後並指定適當時間補實習。 | ||||
五、 | 凡學生遲到、請假以及曠實習時間超過該科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該科成績以零分計。 | |||
六、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送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