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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要點

國立金門大學護理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1008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1009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32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1120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0513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1027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課程規劃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101215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本校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點設立「護理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由本系各負責次專科教師組成,需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及學生代表參與課程之規劃與研議。
三、
本會主任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從本系專任教師選舉產生,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依需要定期召開委員會。
四、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規劃及審議本系必、選修課程內容及課程結構。
(二)
規劃及審訂本系必修科目、學分暨畢業總學分相關事宜。
(三) 規劃、研議新開課程、學期課程之開設與異動。
(四) 定期實施檢討或修正課程。
1.
學系課程視需要時課程送外審,依據外審結果檢討與修正,以符合學生、社會與產業需求。
2.
視需要時評值學生學習成效。
3.
依學生建議或反應,定期對於課程結構、名稱及內容進行檢討或修正,並規劃與課程相關之設備需求。
五、
本會開會時,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始得開議,應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級課程規劃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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